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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标准
1、基坑土壤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修复方案或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1)若修复后土壤回填至原基坑,评估标准值为调查评估、修复方案或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2)若修复后土壤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地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定接受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4、若采用逐个对比方法,当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4组时,可结合t检验分析采样和检测过程中的差异,确定检测值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的差异;
(1)若各样品的检测值显著低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差异不显著,则认为该地块达到修复效果;
(2)若某样品的检测结果结果显著高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地块未达到修复效果。
3、当样品数量≥8个时,可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修复效果评估。一般采用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限与修复效果评估标准值进行比较,下述条件全部符合方可认为地块达到修复效果:
(1)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限小于等于ຫໍສະໝຸດ Baidu复效果评估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