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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津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土壤修复标准

  为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结合江津区实际情况,区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江津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邮编:402260)。来信请注明“《江津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及联系电线.江津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2.江津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说明解读

  为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范围、备案和评审等,结合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的备案权限由市生态环境局下放至区生态环境局,不区分地块规划用途和污染程度。

  按《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渝环函〔2023〕377号)界定,轻度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程度评价总分(用W表示):0<W≤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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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敏感用途地块包括:《重庆市基于土壤环境管理的建设用地用途分类指南(试行)》(渝环函〔2023〕377号)中的第一类用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51号)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途尚未明确的地块参照敏感用途地块执行。除敏感用途外的地块按非敏感用途地块处理。

  针对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开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备案和轻度污染、非敏感用途地块的全过程管理相关报告(含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1.组织专家评审;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3.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4)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5)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将以下材料(压缩文件)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材料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申请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方案备案的:用于备案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方案;申请评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关键资料。

  区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监督检查(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相关要求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第五点、第六点具体规定执行。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就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备案、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审。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于评审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形式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局。

  依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其纳入《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区生态环境局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审核、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等方式对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方案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判断。予以备案的,发给备案通知书,提出对后续修复活动的管理要求;对不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或需补正的资料。

  依据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区生态环境局会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将地块移出《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组织评审部门接收并保存相关材料纸质档和电子档(包括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和重庆市土壤与固废管理信息化系统,在申请人接收到评审意见后,应督促编制单位以及检测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业绩材料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业绩板块)。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将报告的评审意见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定期将报告评审情况在其官网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通过情况。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申请的,填写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

  包括GB50137规定的□居住用地R □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者儿童公园用地

  包括GB50137规定的□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公共设施用地U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者儿童公园用地除外)

  本单位(或者个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或者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全部数据及内容真实有效,绝不弄虚作假。

关于《江津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图1)

  按照渝府办发〔2023〕46号文件的规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的备案权限和轻度污染地块、非敏感用途地块的土壤污染全过程管理权限已经下放至区县政府。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建设用地土壤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复函》(渝环办〔2023〕187号)关于“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当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流程,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要求,为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结合江津区实际情况,区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江津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的备案权限由市生态环境局下放至区生态环境局,不区分地块规划用途和污染程度。

  按《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渝环函〔2023〕377号)界定,轻度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程度评价总分(用W表示):0<W≤33。

  敏感用途地块包括:《重庆市基于土壤环境管理的建设用地用途分类指南(试行)》(渝环函〔2023〕377号)中的第一类用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51号)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途尚未明确的地块参照敏感用途地块执行。除敏感用途外的地块按非敏感用途地块处理。

  针对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开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于评审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形式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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