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 没一罚七!副总经理老婆内幕交易株冶集团被没收664万元、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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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邓某因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株治集团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6.64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据了解,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3月30日,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株冶集团、中信建投等相关人员,在长沙商讨株冶集团收购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的初步交易方案,中信建投现场汇报文件载明,此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4月23日下午,株冶集团召开第一次临时党委会,会议材料载明“2023年内,上市公司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水口山集团持有的五矿铜业100%股权”“本次现金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参会人员有株冶集团时任副总经理谈某飞等人。
株冶集团拟收购水口山集团持有的五矿铜业10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于2023年11月30日。谈某飞时任株冶集团副总经理,参与了此次交易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3日。
“谈某来”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21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长江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xxxx7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8×××5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3×××21。谈某来是谈某飞的弟弟。
“谈某来”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交易“株冶集团”股票的手机号是15×××59,该手机号由邓某实际使用。邓某亦承认“谈某来”账户交易决策和下单操作均由她本人作出。
湖南证监局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没收邓某违法所得66,371.27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