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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污泥处理标准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日前,新疆印发《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及处置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及处置利用方法及工艺、处置利用过程污染控制及环境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产生的含油污泥在处理及处置利用过程中的工程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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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开采和集输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泥土等混合形成的非均质多相分散体系,包括废水沉降油污泥、管线刺漏污染的油泥砂、联合站沉降罐油泥砂等。
通过化学药剂及热水共同作用于含油污泥,使其粘度降低,实现油、水、固体的三相分离的处理过程。
含油污泥在隔氧高温条件下,将油相经蒸馏、热分解、缩合等过程进行转化、分离与回收,最终实现污泥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过程。
利用微生物以石油烃类为碳源进行生物代谢,并将石油烃类转化为水和二氧化碳等无机物的机理去除石油烃的过程。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按式(1)计算热灼减率。
指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剩余固相,用于铺设油田道路、铺垫井场、固废场封场覆土、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作业分层填埋覆土或封场覆土、填充废弃油砂矿矿坑、回填至原基坑、作为沥青道路路面施工集料等的利用方式或进入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处置方式。
钻井施工中钻机主要设备、辅助设施、沉砂池、排污池、生产用房、锅炉房、燃烧池、放喷池、井场内道路等所必须占用的作业场地。
4.1.2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应回收原油或利用原油中的热能;禁止采用填埋、不回收原油的生物技术或不回收热能的焚烧方式处置含油率大于5%的含油污泥。
4.2.2污泥调质过程中,部分污油上浮后回收;油水分离过程,油相进入油储罐后回收。
4.3.2常温溶剂萃取技术宜处理清罐油泥等较为均质的含油污泥,经处理后油品应回收利用。
4.4.3热裂解不凝气严禁直接排放,若作为热裂解炉供热系统的燃料利用,应进行净化和干燥。不具备焚烧条件的要对不凝气进行分解并无害化。
4.5.3焚烧炉应设置二次燃烧室,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C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热能利用避开200°C~500°C的温度区间。
4.5.5高温烟气采取急冷处理,烟气温度1s内降到200°C以下,减少烟气在200°C~500°C温区的滞留时间。
4.5.6烟气净化系统若采用湿式除尘工艺,产生的废水应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
5.1.1化学热洗技术配套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规模和产品类型执行GB 13223或GB 13271。
5.1.2采用热裂解工艺处理含油污泥的,其热裂解炉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执行GB 31571。
5.1.3采用焚烧工艺处理含油污泥的,其焚烧炉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执行GB 18484。5.1.4含油污泥处置利用过程若产生臭气,经处理后执行GB 14554。
5.1.5热裂解技术排渣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与炉体密闭连接,上料口和 堆渣场地应有防尘措施。5.1.6含油污泥经处理后剩余固相状态为灰渣的,综合利用需采取防尘措施避免产生扬尘。
5.2 废水污染防治含油污泥处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污水处理后达到GB 8978二级标准后可用于地面降尘、场站绿化,禁止排入天然地表水体,需排入其他水体的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5.3.1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声或隔声措施。
5.4.1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剩余固相在厂区内的临时堆存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5.4.2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产生的剩余固相可用于铺设油田道路和铺垫井场 ,铺设的油田道路和铺垫的井场应在已经征地的油田作业区内,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场地应距离城镇、行政村5000m以上,距离省级公路500 0 m以上。
2)场地应避开湿地、低洼汇水处、泄洪道、泥石流易发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生态公益林、基本草原、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 场地常年 地下水稳定潜水位应在综合利用场底部3 m以下,与地表水多年平均水位线m以上,当地年均降水量在200mm以下,蒸发量在1500mm以上,土地类型属于荒漠、戈壁的区域。
2)作为油田铺垫井场材料,上层应铺设压实后厚度不少于30cm的其他建筑材料或自然土壤。
5.4.3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达到表1限值要求,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层填埋作业覆土。
5.4.4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达到表1限值要求,可以按照GB 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II类场填埋处置;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I类场的,填埋场应位于油田勘探开发区内,且选址需符合5.4.2.1要求。
5.4.5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达到表1限值要求,可以作为固废场封场覆土、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覆土材料,作为封场覆土材料其上层应铺设压实后厚度不少于30cm的其他建筑材料或自然土壤。
5.4.6油泥坑堆存的含油污泥经异位处理后达到表1限值要求的剩余固相优先回填至原基坑,回填至原基坑需按照HJ 25.5要求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与土壤修复 效果评估。
5.4.7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分离出的 砂石, 在满足JTG F40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石油烃含量≤4500mg/kg的条件下 ,可以作为沥青道路路面施工集料。
5.4.8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达到表1限值要求,用于填充废弃油砂矿矿坑的,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5.4.9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作为铺设道路、铺垫井场材料,综合利用过程应记录利用场所主要拐点坐标、厚度及利用量等基本信息。
5.4.10含汞气田在天然气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含汞沉降砂,按照含汞 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1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国家尚无标准分析方法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以及经过权威验证的新方法。
6.2 含油污泥处理场(厂)区和贮存应保持环境整洁,对土壤及地下水的取样和监测应符合HJ/T 166和HJ/T 164的要求。6.3含油污泥场(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和监测应符合GB 12348要求。
6.4含油污泥贮存和处理场所的大气污染物监测布点、取样和监测应符合GB 16297的要求。
6.5.1样品的采集根据梅花布点原则,堆放面积≤50m2,堆放厚度≤1m的,按堆放位置的东、南、西、北、中五个方位,在含油污泥处理后的剩余固相表层以下20cm处各取一点,单样质量≥1 k g,混合均匀后作为待测样品。堆放面积每增加50m2增加一个混合样。堆放厚度>1m的,按上、中、下等距离三点采取样品,混合均匀后作为单样,单样质量≥1kg,单样混合均匀后作为待测样品。每1000m3 剩余固相至少采集一个待测样品进行检测。
6.6 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应执行HJ 630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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